发布日期:2024-09-29 23:22 点击次数:114
山东青岛,14岁的女孩小张,正上初中,她身材高挑、面容姣好,性格活泼,学习成绩也一直不错。
女孩小张的父母都是农民,自己文化程度不高,吃了不少没有文化的苦,因而他们对小张寄予厚望,希望她努力学习,用知识改变命运。
女孩小张的母亲邹某,更是将全部的心血,都倾注到了她的身上,时刻关注着她的学习和生活。
然而,14岁的女孩儿,正是情窦初开,而又叛逆的年龄。
受手机网络的影响,女孩小张内心里,对爱情产生了朦胧的向往。
一次偶然的机会,她认识了附近镇上25岁的男子潘某,不久,两人便偷偷地谈起了恋爱,偶尔,女孩小张还逃学与男子潘某约会。
自从认识了男子潘某后,陷入早恋漩涡无法自拔的女孩小张,学习成绩一落千丈。
渐渐地,女孩小张的母亲邹某,发现了小张的问题,她多次劝说,让其收心,努力学习。
但是,女孩小张总是把她母亲的话当耳旁风,依旧我行我素。
事发当天中午,12点多钟时,女孩小张又和男子潘某,二人约好在附近的大沽河岸边见面。
女孩小张出门赴约后,其母亲邹某发现了异样,在后面跟着,一路尾随,也来到了河边。
起初,邹某以为,和女儿谈恋爱的,是和她同龄的男同学。
但是,见面后,邹某却发现,和她女儿在一起的,居然是大她女儿十多岁的社会青年。
见此情景,小张的母亲邹某,抑制不住内心的怒火,气不打一处来,冲上前去,大声质问和其女儿谈恋爱的男子潘某,称男子潘某玩弄女孩小张的感情,耽误了她的学习等。
同时,邹某还怒气冲冲地命令男子潘某离开她女儿,马上和小张分手。
男子潘某辩解说,他是真心和女孩小张在谈恋爱,并表示拒绝分手。
同时,男子潘某认为女孩小张的母亲邹某不尊重自己,轻视自己,态度也越来越不好。
心中本来就有火的邹某,随即上前怒斥男子潘某。
男子潘某年轻气盛,也不甘示弱,争吵中,两人互相抓住对方的衣领,撕扯起来。
女孩小张,在一旁劝也劝不住,拉也拉不开,急得直哭。
没办法,她给自己的姐姐,以及姐姐的男朋友赵某打电话,让他们赶紧过来。
打完求助电话后,女孩小张见其母亲邹某和男子潘某,两人越闹越厉害,便跑到河边,对两人大声说道:
“快停下,不然我就跳下去,死给你们看!”
谁知道,女孩小张的母亲邹某,正在气头上,随即回应道:
“你这个死丫头,要跳就跳,死了正好让我省心!”
“不知道上辈子是造了什么孽,生出你这样的女儿来!”
女孩小张的母亲邹某,认为女儿是吓唬她的,不会真的跳河,因而也没有在意,骂完后,没有理睬她。
然而谁知道,接下来,只听到“扑通”一声响,女孩小张真的跳进了水流湍急的河中。
爱女心切的邹某傻眼了,什么也不顾,立即跟着跳进河里,试图拉住女儿。
岸边的男子潘某见状,也一跃而起,跳了下去。
就在这时,女孩小张的姐姐、姐姐的男朋友赵某,也一起到达了现场。
看着水里三人不断地在挣扎,危在旦夕,赵某也奋不顾身地跳入了河中救人。
遗憾的是,无论是女孩小张的母亲,还是其男友潘某,以及小张姐姐的男朋友赵某,三人都不会游泳。
为了救赌气跳河的女孩小张,三人都义无反顾地下了水。
然而此时,包括女孩小张自己,四人都因不会水,双手在水面上,本能地扑腾着,随后渐渐沉入了河底。
岸上,女孩小张的姐姐急得团团转,她一边打110电话报警,一边冲着水面大声地哭喊着。
很快,警察和水上救援人员赶到,经过紧急救援和打捞,四人先后被救上了岸。
但是,经过抢救,女孩小张和其母亲邹某,母女俩得救了,而男子潘某和女孩小张的准姐夫赵某,却永远地停止呼吸,离开了人世。
半个月后,男子潘某和赵某,被当地政府授予了“见义勇为模范”荣誉称号,并给家属发放了一定的慰问金。
【案例来源:中国裁判文书网,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。】
男子潘某死亡后,其父母白发人送黑发人,儿子年仅25岁,便永远地离开了他们,其父母表示无法接受,要求女孩小张的父母,赔偿其经济损失。
在协商无果后,他们委托律师,一纸诉状,将女孩小张及其父母告上了法院。
男子潘某父母提起诉讼,主要内容为:
1、男子潘某与女孩小张是自由恋爱,不存在过错。
女孩小张的母亲阻扰二人谈恋爱,引发女孩小张跳河,从而导致男子潘某为救母女二人,跳河溺亡,存在过错。
2、男子潘某是为了救女孩小张母女溺亡的,女孩小张和其父母,应当承担潘某死亡的全部赔偿责任。
3、根据我国《民法典》的相关规定,女孩小张及其父母,应当赔偿潘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等共计96万元。
接到法院的通知后,女孩小张和其父母,也委托律师,进行了答辩:
1、本案男子潘某死亡,自己不存在过错,根据法律的规定,男子潘某属于见义勇为,本案不存在侵权人,无法得到赔偿。
男子潘某父母96万元的赔偿请求,于法无据,应当予以驳回。
2、都是做父母的,我们对潘某的死亡,也表示非常难过。
同时,愿意根据自己的家庭经济承受能力,给予一定的人道补偿和慰问。
但是,赔偿96万元,无法承受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根据法律的规定,因不负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自然人,为使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,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,免遭侵害或免受损失,在面临危险时,冒着较大的人身和财产风险挺身而出,其所实施的制止侵害、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,属于见义勇为。
本案潘某与张某之间,虽然是恋爱关系,且其与张某母亲邹某发生过争执,但当他看到张某、邹某相继跳河时,潘某亦紧随其后跳入河中。
可以合理推断,潘某主观上是基于防止张某、邹某发生人身损害的善良动机,客观上也实施了意图保护张某、邹某人身利益的行为,其是因救人才跳入河中的。
因此,本案潘某跳河的行为,是在危急和紧迫的情况下,冒着生命危险作出的救人行为,符合见义勇为行为的特征。
本案潘某见义勇为死亡,没有侵权人,但张某和其母亲邹某是受益人,应适当给予补偿。
据此,法院作出判决,女孩小张的父母,补偿10万元给男子潘某的父母,驳回潘某父母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一审判决下达后,男子潘某的父母不服,认为补偿10万元太少,于是向上级法院提出了上诉,要求再增加10万元的补偿金,
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其上诉,经过审理后认为,本案事发前,女孩小张年仅14岁,且属在校学生,25岁的男子潘某与其谈恋爱,是违背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的。
事发时,男子潘某因女孩小张的母亲邹某反对两人交往,与邹某发生争执,存在一定的过错。
本案女孩小张未成年,没有经济来源,其父母均为收入不高的农民,一审法院综合考虑,确定由女孩小张的父母,补偿10万元给男子潘某的父母,其事实认定正确,确定的补偿金额适当,适用法律正确,依法应予以维持。
最后,二审法院作出判决,维持了一审判决,驳回了男子潘某父母的上诉。
【律师说法】
一、根据我国《民法典》的规定,因见义勇为受到损害的,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。
首先,何为“见义勇为”?
根据法律的规定,见义勇为,是指因不负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自然人,为使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,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,免遭侵害或免受损失,在面临危险时,冒着较大的人身和财产风险挺身而出,其所实施的制止侵害、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。
本案中,男子潘某与女孩小张某之间,二人虽然是恋爱关系,之前也与小张的母亲邹某发生过撕扯。
但是,但当他看到两人相继跳河后,也不顾自身危险,随后跳入河里救人,其行为,符合以上见义勇为的规定,其主观上系为了防止女孩小张和小张的母亲邹某发生意外,而客观上实施了救人的行为。
因此,本案潘某跳河的行为,是在危急和紧迫的情况下,冒着生命危险作出的救人行为,符合见义勇为行为的特征,属于见义勇为。
当地政府,也正是基于此,给予了他“见义勇为模范”的荣誉称号。
其次,因见义勇为造成自己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,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。
本案中,潘某见义勇为死亡,没有侵权人,女孩小张和其母亲邹某,是受益人,应适当给予潘某父母经济补偿。
我国《民法典》第183条:“
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,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,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。
没有侵权人、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,受害人请求补偿的,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。”
据此,本案法院审理后,根据实际情况,结合女孩小张父母的经济承受能力,判决受益人女孩小张的父母,补偿男子潘某父母10万元,合情合理,亦符合法律规定。
二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,负有教育管理的义务,本案中,女孩小张的母亲邹某,有权阻止其错误的早恋行为。
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,负有教育管理的义务。
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,除了日常生活的照顾外,还应当对其行为加以必要的约束和规范,使子女的行为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,树立正确的人生观。
对此,我国《民法
典》第二十六条规定:“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、教育和保护的义务。”
同时,我国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第十六条规定:“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,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:
(二)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、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;
(三)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、勤俭节约,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;
(九)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,并进行合理管教。”
本案中,年仅14岁的女孩小张,尚在上学接受义务教育,无论是从其身心、智力阅历的角度,还是从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等方面看,早恋,都是不合适的。
况且,女孩小张的恋爱对象,还是大其十几岁的社会青年,无论如何,都是错误的。
邹某作为女孩小张的母亲,负有教育管理的职责,发现小张的早恋错误行为后,出面阻止,不但合法,亦合乎情理。
作为母亲,见到自己14岁的女儿,与25岁的社会青年在一起,完全有理由进行阻止。
这既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,也是作为一个母亲的道德职责。
三、本案死者潘某,对事件的发生,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。
一方面,男子潘某,作为一个25岁的成年人,明知女孩小张才14岁,且还在上学,却不顾道德和公序良俗,与其谈恋爱,是极其错误的。
事实上,悲剧的开始,也是来源于此。
试想,本案男子潘某,如果他找一个年龄相当的女孩,双方自由恋爱,正常情况下,谁会阻止呢?
他却和年仅14岁的在校学生小张谈恋爱,是严重不道德的。
其次,事发时,女孩小张的母亲邹某发现后,赶来阻止两人交往。
男子潘某却与女孩小张的母亲发生争执,甚至撕扯,也是十分错误的。
这也事实上的激化了矛盾,是刺激女孩小张跳河的重要诱因。
后来,法院基于以上原因,认为男子潘某自身对事件的引发,存在过错,在确定补偿责任时,综合考虑,酌情确定数额为10万元,是合法亦合理的。
最后,这起不该发生的悲剧,非常令人痛心。
两个年轻的生命,说没有就没有了。
特别是小张姐姐的男朋友赵某,是何其无辜!其父母双亲,情何以堪啊!
对此,你有何看法?
无论你是赞同,还是反对,都可以在下面评论区发表你的高见,我们一起“华山论剑”!
欢迎留言讨论,下方评论区更精彩!
本文素材和图片均来自网络,如有侵权,联系删除。
我是周律师,无偿普法,欢迎关注,一起以案说法。
版权声明,本文为《周律师说法》的原创文章,转发、转载请注明出处。
#科学婚恋指南#
#头条创作挑战赛#
?股票融资费用计算
潘某邹某男子小张女孩发布于:天津市声明: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,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,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。 上一篇:炒股配资哪家好平台 A.O.史密斯150周年庆:见证创新之力,开启下一个百年征程
下一篇:配资炒股要缴税吗 北京发布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车路云一体化落地进程获政策提速